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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建筑企业信用考核频次增加,企业信用越来越重要,你还敢不遵守吗?

线上江阴网: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住建局修订了《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澄住建规﹝2019﹞2号)

线上江阴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住建局修订了《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澄住建规﹝2019﹞2号)。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澄住建规〔2016〕1号)同时废止。

一起来看看新细则有何变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综合信用分。原则上每年分4个考核时段,即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此处有变化:增加了信用考核频次,有利于信用评价的实时、动态更新,更真实、更准确反映企业在考核时段内的信用情况。】

第三条根据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以及资质管理改革的总体精神,信用综合评价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此处有变化:建筑、市政资质企业划分信用标识的分数线得到统一。】

第四条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受市住建局委托,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工处)具体实施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包括信用计分的核实、整理、汇总、公布等工作。市住建局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日常计分记录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信用评价分由基本信用计分、业绩和奖励计分、扣减计分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基本信用计分,最高80分,是指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本市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进行的量化考核计分,由证照基本分和综合大检查基本分组成。

证照基本分,最高50分,指对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以及是否办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申报信用考核材料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此处有变化:证照基本分比重下降,由原先的55分变为50分】

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最高30分,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在考核时段内,企业参加综合大检查各项目的平均得分(百分制)乘以30%,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的综合大检查基本分。

第七条业绩和奖励计分,最高 20分,是指在有效期内,按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数量、规模和获得奖励情况分别进行量化信用加分。企业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计算业绩和奖励分。

【此处有变化:奖励计分的比重上升,由原先的5分变为10分,进一步鼓励企业创优争先。同时计分标准中增加了信用加分项,尤其是增加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引领、社保缴纳、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内容,丰富了信用评价的维度和广度,有利于更深入、更全面地对企业信用做出评价。】

考核中涉及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原则上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为准。“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第八条扣减计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信用扣分,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扣减,可累加计算,不封顶。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此处有变化:1、计分标准中增加了工地现场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的建立和按月足额发放)的考核项;2、工地扬尘控制不力的列入重大扣分事项;3、企业日常不良行为扣分分值增加了50%,按照模拟试算结果企业信用分差会有所拉大,动态分布更加科学,差异化管理更加凸显。】

实行建筑业企业信用扣分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职能部门不得将建筑业企业信用扣分替代对其的处罚、处理。

第九条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只有一个综合信用分。对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参加信用综合评价以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分(企业在申报信用考核材料时予以明确)。在招投标活动中参加另一项资质评标时,该项资质的信用分为企业综合信用分乘以系数0.95所得分值。

第十条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外省或本省) 建筑业企业须到市建工处领取初始信用分,其初始信用分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综合信用分平均值。外地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初始信用分时,需办理资质核验登记手续,并出示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前2年施工过程中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以及连续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信息录入与结果公布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涉及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由企业负责自行录入、填报,并及时更新,同时向市住建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建筑业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录入。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综合考核工作结束后公布,原则上每年定期公布4次

【此处有变化:信用分值由一年公布2次变为一年公布4次,信用标识由年度变为季度,有利于信用评价的实时、动态更新,更真实、更准确反映企业在考核时段内的信用情况。】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信用考核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市住建局根据建筑业企业在考核时段内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企业该考核时段的信用标识。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绿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且小于85分,为蓝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且小于70分,为黄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低于60分,为红色信用标识企业

在考核时段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算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直接列入信用黑名单

(一)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未通过的;

(三)企业自身管理存在严重疏忽,导致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并酿成恶性事件的;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信用标识,在下一考核时段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1、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2、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蓝色信用标识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市住建局、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中,参评企业应具备蓝色信用标识。

(三)对黄色信用标识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并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4、不予参加本市各类评优活动;

5、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红色信用标识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暂停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2、责令企业开展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在我市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3、对红色信用标识企业,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且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

(五)对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一票否决制度,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此处有变化:进一步加大了信用惩戒力度。】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信用标识公布后,市住建局负责将结果抄告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信用综合监管平台上录入的信息,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企业及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信用标识和计分情况。

建筑业企业如存在填报虚假信息骗取信用加分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该次信用综合评价的资格,并作信用降级处理。

第十八条对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考核、公布等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职能部门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及从业人员对日常信用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市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来源:众智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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