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阴新闻

江阴法院在溧阳审理了一起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线上江阴网:2019年9月4日下午,江阴法院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以被告人胡某某犯

线上江阴:2019年9月4日下午,江阴法院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以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由江阴法院代院长徐振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鑫出庭支持公诉。

江阴法院在溧阳审理了一起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先后2次在夜间至溧阳市上兴镇某树林附近,持手电筒照明寻找、使用气枪非法猎杀各类野生禽类动物共40只,后将上述野生动物(死体)存放在家中冰柜内。

江阴法院在溧阳审理了一起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4月2日下午,溧阳市公安局上兴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查获野生动物(死体)共40只、疑似枪支2把。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猎杀的动物中,红隼1只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动物;珠颈斑鸠9只、山斑鸠11只、雉鸡(环颈雉)7只、灰胸竹鸡8只、绿头鸭2只,共计37只属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江阴法院在溧阳审理了一起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自由翱翔的红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江阴法院在溧阳审理了一起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被猎杀的红隼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杀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红隼,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其行为同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杀其他“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结合其所具有自首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江阴法院在溧阳审理了一起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院长寄语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和我们人类共同分享自然环境。我国是全球野生动物种类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野生动物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设定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禁猎区实行专门保护,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也越来越强。

  然而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使用枪击这种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的方法,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包括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隼”,及37只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们俗称的“三有动物”)。这种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人类与其他物种共有一个地球,只有和谐共处,才能享有更安全、更繁荣的未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代人的生存环境,更在于保障我们的子孙后代有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未来。

  自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正式启动以来,江阴法院党组充分认识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重要意义,认真执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工作要求,从财物配置强化、审判力量优化等方面给予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大力支持。环资法庭正式运行以来,共受理溧阳市、常熟市、丹阳市、镇江市京口区、无锡市锡山区等13个市(县)区的环境资源类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行政(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7件,审结20件。江阴法院将进一步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加强与巡回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工作。

江阴法院在溧阳审理了一起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请邮件248745074@qq.com删除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s://www.ishunhua.com/bendi/14148.html

舜华网

网站地图 |

Powered By 舜华网 版权所有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联系我们:248745074@qq.com